各学院、各单位:
2015年5月,我办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了《河北师范大学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旨在以提高质量为导向,开展我校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推动我校学位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的建立。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现就我校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估时间及范围
(一)2016年,我校7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及4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开展自我评估。
(二)2017年,我校17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开展自我评估。
(三)地理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科学技术史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已于2015年接受了国家学位点专项评估,不再开展合格评估工作。
(四)在学校总体部署的框架下,各学位授权点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出申请,提前或推后开展评估工作,但2017年12月之前所有学位点需完成自我评估。
二、评估组织
学校成立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设备处、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审议学校及各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评估工作方案;研究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全校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在评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学校宏观指导、学位点具体实施、领导小组检查督导的模式展开。学术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三、评估方式
结合校情实际,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我校各学位点开展评估采取组织自我评估材料,邀请国内同行专家实地评估的方式开展。
四、评估内容
自我评估是对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各学位点应根据各学院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具体指标见《河北师范大学学位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附件1)。
五、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分为材料组织、学科自评、专家评估、学校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会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科建设办公室上报等6个环节。
(一)材料组织和学科自评
1. 学位点组织填报《河北师范大学学位点合格评估简况表》(附件2)。
2. 学位点对照《河北师范大学学位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开展学位点自评工作。
3. 在学位点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撰写提纲和指标体系,撰写《河北师范大学学位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3)。
(二)专家评估
1. 专家聘请。各学位点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博士学位授权点邀请的专家中至少有1位是国家学科评议组成员,硕士学位授权点邀请的专家中至少有1位是河北省学科评议组成员。
2. 专家沟通。各学位点应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学位点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3. 材料完善。各学位点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4. 专家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5. 各学位点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不断完善本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三)学校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会评
1. 各学位点做学位点评估工作总体汇报
2. 学校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参考专家评议意见并对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3. 根据学校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评价得分,对学位点做出“优秀”、“良好”、“一般”、“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建议评价。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参考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建议评价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基本合格”四个档次。
(五)学科建设办公室上报
各学位点自评工作完成后,学科建设办公室将评估报告和其它有关材料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http://zlxxpt.chinadegrees.cn)向社会公开,接受国家抽评。
六、时间安排
1. 5月15日前,各学位点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包括组织安排、人员分工、总体时间安排、拟邀请专家及专家实地评估的内容和流程),并提交学校审核。
2. 9月30日前,各参评学位点应完成自评工作,具体各评估环节不再进行统一的时间安排。评估材料填报撰写完成后应提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专家评估。
3. 11月30日前,学校完成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会评。
4. 12月31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
七、评估结果
(一)学校评估结果
1. 按照指标体系评价得分学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
2.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学位点,学校将在重点学科遴选、经费、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激励;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学位点,要限期整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点,直接撤销,并通过学位点动态调整置换为学校亟需发展的其他学位点。
3. 各学院也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申请放弃或调整学位授权点。
(二)上级主管部门抽评结果
1. 国家抽评的时间是2019年;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抽评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附件:
1. 河北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2. 河北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简况表
3. 河北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4. 评估所需其他文件和档案资料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