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为了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结构,提升水平,保证并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科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开展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1. 研究生导师新增遴选工作要遵循“控制规模、优化结构、动态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将导师队伍建设与研究生招生、培养、学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促进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的协调发展。
2. 在遵循《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校字[2007]20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为年轻学术骨干尽早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提供平台,为优秀拔尖人才的引进和成长创建优良的学术环境,使更多的高水平人才脱颖而出。
3. 加强对导师的考评力度,逐步建立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和激励机制,强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导师队伍建设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不断提升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 每名研究生导师在同一岗位原则上仅能在一个二级学科专业中指导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不得在非聘任专业指导研究生。若有上述情况,学院应及时调整或履行非聘任专业遴选手续后方可指导。
二、遴选要求
1. 学术型研究生导师按二级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按专业领域进行申报和遴选。
2.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以学院为单位组织进行。
博士二级学科专业增补导师要从严掌握,确因学科发展急需增补导师的,方可组织遴选。
硕士二级学科专业和专业领域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对硕士生导师进行适当增补。对于生师比较高的学科、专业,应加强对学科梯队的培养,加快导师队伍建设,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增列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为硕士生导师,须严格按照“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于生师比较低(年人均指导研究生不足1人)的学科、专业应以调整队伍和稳定规模为主,原则上暂不增补导师。
3. 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按“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各学院可根据学科情况制定高于学校标准的遴选条件。
4. 根据“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最低科研成果条件如下:
(1)近5年(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以我校科技主管部门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限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且署名单位为标注河北师范大学字样);或学术论文被SCI、EI、SSCI、AHCI索引(限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索引源仅限期刊)1篇;或公开出版发行学术专著、个人作品集1部(限省级以上出版社);
(2)近5年(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申请并承担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限项目负责人)1项,并有一定的科研经费(以财务处科研经费到帐明细为准);或横向课题经我校科研主管部门核准认定为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5. 专业学位硕士生实践导师遴选最低科研成果条件为近3年业绩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出版科研或实践成果。
(2)以第一完成人署名取得授权专利。
(3)主持政府、行业或企业科技创新或实践创新类课题。
(4)有主持的应用开发成果或产品获得推广,并取得社会经济效益。
(5)在本行业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奖励。
(6)在市级以上展馆公开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个人演唱(演奏)会。
各学院根据学科情况应制定不低于以上3、4、5的遴选标准。
6. 各学院在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中,要贯彻落实“细则”第四章第二十条的遴选程序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认、自愿的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把好质量关,要以对学科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对申请人的材料真实性、科研成果等级界定、是否符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及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研究生院仅对科研成果的数量进行认定。
7.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申请人,取消本次导师遴选资格,并于今后5年内不受理其导师遴选申请。
三、材料填报
(一)申请人向学院提交的材料
1. 研究生导师申请人需填报《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或《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以下简称“简况表”,详见附件),并同时向学院报送主要科研成果佐证材料。
(1)主要科研成果佐证材料包括:
①代表性学术论文须提供所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论文全文、版权页复印件等;在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如无法提供期刊的封面和目录,可提交论文全文、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截图;被索引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相关检索证明。
②学术专著,须提供著作封面、序或前言、目录、版权页复印件等;
③科研项目,须提供项目批准通知和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④科研奖励,须提供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2)研究生导师申请材料须按照如下要求装订:
①“简况表”须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填写、打印(复印)、装订。
②佐证材料按照本人代表性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承担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的顺序编页,左侧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和目录。封面要注明“申请博士生(或硕士生)导师材料”、申请人姓名、所属学院、从事一级学科名称;目录中要标明各项内容的页码。
③所有材料限用A4规格复制。
2. 申请人向学院提交材料的内容和数量,由各学院根据自身遴选工作要求自行规定。
(二)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的材料
1. 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
(1)简况表一式两份(学院填写审核意见后加盖公章),以及“简况表”电子版(word格式)和佐证材料电子版(pdf格式,按前边所述装订顺序扫描)。
(2)按照学科、专业分z推荐外单位10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通信评议专家(其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少于3人),并填写《通信评议同行专家基本情况表》。
2. 硕士生导师申请材料。
简况表一式两份(学院填写审核意见后加盖公章),以及“简况表”电子版(word格式)。
3. 各学院需将申报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基本情况汇总后填写《申报博硕导师基本情况表》1份,加盖学院公章后随申请材料一并报研究生院。
4. 所有材料限用A4规格复制,报送研究生院的所有材料须经学院审核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不退还本人。佐证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确认,留各学院备查。
四、时间安排
日期 | 工作内容 |
5月2日-5月12日 | (1)各学院制定研究生导师遴选方案,动员、组织教师填报申请材料 (2)各学院进行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推荐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人选 |
5月15日 | 学院统一向研究生院报送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人选材料 |
5月18日前 | 研究生院对博士生导师人选申请材料进行通讯评议 |
6月中旬 | 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新增研究生导师人选 |
各学院务须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做好有关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逾期不予受理。未尽事宜请电话咨询,联系人:李军,电话:80789676。
附件:
1. 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2.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3. 申报博硕导师基本情况表
4. 通讯评议同行专家基本情况表
5.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
研究生院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