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校研[2021]14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选聘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导师岗位选聘坚持师德表现与学术水平并重,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有创新性成果。
二、工作要求
1. 硕士生导师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开展岗位选聘;博士生导师按招生简章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专业学位领域开展岗位选聘。
2. 新选聘的硕士生导师一般应为1965年9月1日之后出生;博士生导师一般应为1962年9月1日之后出生;校外实践导师一般应为1971年9月1日之后出生。
3. 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本校教师申请选聘专业学位理论导师,校外行业专家一般申请选聘专业学位实践导师。
4.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分别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创新性成果标准,并根据在读研究生数和在岗导师数核定新聘导师数量,按需选聘。
5. 各培养单位须严格按照《办法》第四章的选聘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真实性、科研成果等级界定以及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申请人,取消本次导师选聘资格,今后5年内不受理其导师选聘申请。
三、材料说明
1. 申请人向培养单位提交的材料
(1)《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或《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以下简称“简况表”,附件1、2);
(2)成果佐证材料:
a. 期刊论文须提供所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论文全文、版权页等;在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如无法提供期刊的封面和目录,可提交论文全文、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截图;被索引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相关检索证明;
b. 学术专著,须提供著作封面、前言、目录、版权页;
c. 科研项目,须提供项目批准通知和计划任务书;
d. 科研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
e. 其他创新性成果及证明。
申请人向培养单位提交材料的内容和数量,由各学院根据自身选聘工作要求自行规定。
2. 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交的材料
(1) 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
a. 简况表纸质版和扫描件(PDF)各一份;
b. 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PDF格式,按照代表性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其他创新性成果顺序编页,左侧装订成册,要求使用学校统一的封面和目录格式,页码居中)(附件3);
c. 《同行评议专家基本情况表》(附件4)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10名外单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议专家,其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
(2) 硕士生导师申请材料
简况表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
(3) 《XX学院申报博硕导师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
3. 相关要求
(1) 所有材料限用A4纸张规格,并按要求须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2) 申请材料不退还本人,佐证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培养单位审核,未上交的佐证材料留各学院备查。
四、时间安排
日期 | 工作内容 |
11月10日- 11月18日 | (1)各培养单位制定研究生导师选聘方案,落实工作安排并组织教师填报申请材料。 (2)各培养单位进行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推荐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人选。 |
11月19日前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报送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 |
12月6日前 | 研究生院组织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同行评议。 |
12月中旬 | 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选聘研究生导师人选。 |
各培养单位须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做好导师选聘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逾期不予受理。未尽事宜请电话咨询。
联系人:田雨润 赵记龙 电话:80789674 电子邮箱:yjspy@hebtu.edu.cn
附件6-校研[14]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校研字[2021]14号).pdf
研究生院 学位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